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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假期加班费要注意取证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4-21 03:43)     点击:318

索要假期加班费要注意取证

  政策规定,国庆期间,10月1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4至7日为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我国的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以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市内9区新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月计算,7 天加班日中,10月1日至3日员工可得1300÷21.75×300%×3 (天)=537.93元,10月4日至7日可得1300÷21.75×200%×4(天)=478.16元,合计1016.09元。这意味着如果一名沈阳员工国庆期间连加7天班,至少可得1016.09元的薪水。

  索要假期加班费注意取证

  劳动部门提醒,按规定,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月饼等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另外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

  针对不少市民索要加班费无果的现象,劳动部门提醒,市民若想领被克扣的加班费,首先要有维权意识,其次是必须取证。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如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者盖单位公章的,还要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尽可能多的考勤表。在主张权益时可以以此为证,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如人证、录音等,作为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此外,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出入证、工牌、写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章制度、通知加班的文字记录、相关的业务记录,以及拍照、录音等都可作为证据进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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