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8-24 06:19) 点击:340 |
实践中存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向企业主张加班费的问题,企业往往以:高管人员工资高,其高工资里以包含加班费等补助;高管人员工作特殊,时间不能完全固定,不存在加班费的说法等理由抗辩。 实际上,高管人员有没有加班费,取决于其与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针对绝大多数劳动者,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其限制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不定时工时制是特殊工时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岗位才可以适用,且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刚开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 因此,对于实行了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不可以要求加班费。对于未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但工资构成中包含了加班补助项目的,在加班补助范围内的加班费,企业也不再支付。 王海琴律师:15076462593 18031620715 办公地址:廊坊市华夏铂宫写字楼 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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