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缺少必备条款会影响合同成立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7-18 04:58) 点击:197 |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缺少必备条款会影响合同成立吗?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指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较《劳动法》而言,发生了很大变化,变化的内容是,1.新法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内容。2.新法少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3.新法禁止约定法定终止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从劳动合同必备条件的变化可以看出,新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需要说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必备条款,民事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必备条款实将影响合同成立,而劳动合同如果缺少必备条款,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王海琴律师咨询热线 1507646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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