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
通俗的讲,就是干多少活给多少钱,既然工资按照制作数量确定,那又何来加班费?对于计件工资是否支付加班费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常发生矛盾,各执一词,那么法律上有无依据呢?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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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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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在超过劳动定额外继续工作的,计件工资也需支付加班费。
计算方法为:工作日超过劳动定额的,支付正常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工作的,支付正常工资标准的200%;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正常工资标准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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