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有效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7-18 04:49) 点击:210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有效吗?本律师在长期实践中,遇到了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者约定为“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伤害企业概不承担责任”,实践还因此产生的争议也不少,那么,这种协议到底有效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有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签字认可“工伤责任自负”条款,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这种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廊坊王海琴律师咨询电话:18031620715 1507646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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