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署的“忠实协议”有效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7-14 05:09) 点击:294 |
夫妻签署的“忠实协议”有效吗? 王海琴 首先必须明确何谓“忠实协议”。 我国婚姻法总则中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体条文为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忠实”必须是法律概念范围内的忠实。 举例: 1.婚前或婚后签订的,只要一方提出离婚,需赔偿另一方多少钱的协议。 2. 婚前或婚后签订的,只要日后双方离婚,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多少钱。 3.如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多少钱。 前两种情况不叫忠实协议,离婚自由,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这是其最基本的婚姻自由的权利,第二种更是不合理,因此,前两种是无效的。第三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忠实协议。那么,该协议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和谐稳定家庭关系的必备要素。与《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相配套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其中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是,法律上对“重婚”认定的条件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虽未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同居”指的是二人长期的,稳定的一起居住生活。因此,对于找情人,养二奶,发生一夜情等不构成重婚或同居程度的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法律是没有规制的,相当于法律只有义务性规定,却没有违反义务的惩罚性规定。 而实践中出现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协议,正是对婚姻法中的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而且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的内容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该协议的签订,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可以限制人们做出不忠于配偶的行为,该协议对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有利的,因此忠实协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协议的惩罚性赔偿设一定要注意在合理范围,不能超出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如夫妻共同财产只有20万,而约定的赔偿款是200万,这就超出了对方实际支付能力,这种情况法院可以自由裁量,酌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总结: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设计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其他处分如期共同财产”的约定或者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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