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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7-14 05:08)     点击:244

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

 
 

何谓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居住问题所建造的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在离婚实际分割中应当注意审查购房资格取得的时间与房屋购买的时间,具体的可作如下区分。

1.对于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购买行为也已经于婚前完成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2.对于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购买行为完成于婚后的,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优先分配给具备购房资格的一方,由具备购房资格的一方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3.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购房资格,购房行为完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诉争房屋,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向另外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若双方均同意竞价的也可通过竞价决定房屋的归属。

4.对于房屋的价值问题,双方若能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则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价格进行分割;若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则应当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对于双方均无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情形,法院可判决双方对诉争房屋共同使用。

综上,在诉讼中对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区别于普通的商品房,表现为:一,身份性,即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二,政策性,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受到政策影响较大。其身份性的特征与房屋的所有权属相联系,政策性与房屋的价值相联系,这需要在诉讼中把握好。

 

 

 

                                    王海琴律师咨询热线:1507646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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